出售房屋出现权利瑕疵,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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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商品房存在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等权利瑕疵导致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依法应予违约赔偿。标签:房屋买卖|安置房|权利瑕疵|房屋查封案情简介:2000年,开发商卖给许某房屋。2003年,因城建公司与他人所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将此房作为拆迁安置房而引争议,导致他人起诉城建公司而查封该房470天,后以城建公司补偿他人72万余元解除查封。2005年,许某办下产权证后,以交付的房屋存在纠纷导致被查封造成损失为由、诉请开发商赔偿。法院认为:①许某与开发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公司依约交付给许某所购店面,因许某所购店面由第三人拆迁公司事先与被拆迁户订立拆迁安置协议,作为安置房安置给了被拆迁户,由此引发案涉店面涉讼而被查封,就履行效果而言,开发公司交付标的物出现权利瑕疵,即使无合同约定,依《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开发公司亦应向许某承担违约责任。②开发公司与拆迁公司在联合拆迁改造协议中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仅能约束开发公司与拆迁公司、不能成为其对许某违约免责事由、且依《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开发公司因拆迁公司原因造成违约的,亦应向许某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开发公司与拆迁公司之间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判决开发公司赔偿许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案例索引:福建漳州中院(2006)漳民终字第640号“许某诉某开发商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见《许志鹉诉漳浦县向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依合同相对性担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林振通),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2/60:215);另见《本案应依合同相对性确定违约责任》(林振通),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0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