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栋诉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30民初130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某栋
被告: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6日,吴某栋在为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所属的八路村 八路自然团寨与江乍团寨相交的山场电力外线做树木杂草清障工作 时,被倒下的树木撞到受伤。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所属菁芜洲镇供 电所将吴某栋送往通道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后出院,其间曾 在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通道分院诊治。吴某栋经诊断伤势为:1.左肺 挫伤;2.左侧液气胸;3.左侧第1/3/4/5/6/7/8/9/多发肋骨骨折;4.第1~4 腰椎左侧横突骨折;5.左下第1/2/3牙及右下第1/2/3/4颗牙缺损;6.第10
胸椎骨粉碎性骨折;7.第10 、11胸椎左侧附件骨折。吴某栋由此所致 损伤程度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三处,综合评定 由此造成的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后续牙齿 修复及康复费预计需20000元或以医院实际支出为准。事发前吴某栋一 直在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从事电力线路维护和施工工作。
【案件焦点】
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过错责任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栋向国网通道 县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 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 方,依法应当为雇员的安全工作提供充分的保护措施,并对吴某栋在 从事受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栋 在作业过程及事发时, 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未给吴某栋配备安全 帽,安全监管未到位,可见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在雇佣活动中未提 供安全的生产工具和生产环境,也未进行有力监管,以致发生吴某栋 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事故,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过错明显,国 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应就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吴某栋全部损 失。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辩称,应减轻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50% 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证人吴某作、吴某辉均当庭证实国网通道县 供电分公司在安全培训、安全帽配备、安全监管等方面均未到位,国 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实吴某栋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国网 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要求减轻其50%侵权责任的辩称不予支持。根据庭 审查明,法院确定吴某栋的损失为:1.医疗费19270.25元,国网通道县 供电分公司已全部支付;2.交通费241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交通费为
241元;3.鉴定费2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吴某栋共计住院 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 定,出差补助标准为100元/天/人计算共计3000元;5.误工费18367元, 吴某栋系农村居民,按2018年度湖南省农林牧渔标准44693元计算, 经鉴定误工150日;6.护理费7347元,吴某栋护理人员费用按农村居 民、按2018年度湖南省农林牧渔标准44693元计算, 经鉴定护理期60 日;7.营养费3600元,根据吴某栋病情法院酌情支持3600元;8.后续牙 齿修复种植及康复治疗费20000元,鉴定意见认定后续牙齿修复种植及 康复治疗费2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9.残疾赔偿金21985.08元,吴某 栋系农村居民,经鉴定有十级伤残三处,根据吴某栋伤情法院酌情确 定吴某栋伤残赔偿系数为12%,并按2018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14093元计算;1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根据吴某栋的病 情、伤残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造成的后果,法院酌情支持6000 元。以上十项共计102610.33元。扣减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已垫付的 医疗费19270.25元后, 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依法应再赔偿吴某栋 83340.08元。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辩称吴某栋后续牙齿修复、康复 治疗费20000元无事实根据,但其未能举证证实,法院对国网通道县供 电分公司辩称不予支持。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 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 决:
一、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吴某栋83340.08元;
二、驳回吴某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 一般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过错责任中 贯彻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必须要明确行使 自由裁量权需要考量的具体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看接受劳务者是否履行了一些必要义务。如接受劳务者是 否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了安全的劳动环境,是否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了符 合安全标准的工具,是否告知提供劳务者对劳动工具的使用和操作方 法。
二是要看提供劳务者自身受到伤害的原因。即是因为提供劳务者 自己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还是因为接受劳动者对提供劳 务者选任不当、现场监督和指挥不力等原因导致伤害的发生。
三是要看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管理的松紧程度,也就是接受 劳务者控制劳务活动、减少危险能力的强弱。
四是要看接受劳务者通过提供劳务者的劳动获取利益的多少。
五是要看接受劳务者接受劳务是否为了进行商品经营,是否具备 通过商品价格分散损失的能力。
在本案中,吴某栋在作业过程及事发时,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 未给吴某栋配备安全帽,安全监管未到位,可见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
司在雇佣活动中未提供安全的生产工具和生产环境,也未进行有力监 管,以致发生吴某栋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事故,国网通道县供电 分公司过错明显,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应就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并 赔偿吴某栋全部损失。
编写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莫进华 龙海波
2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过错责任认定问题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3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