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过失相抵规则在劳务受害案件中的适用

——冯某秀诉徐某华、民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冯某秀

被告(被上诉人):徐某华、民强公司 【基本案情】
冯某秀系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某村村民,2018年6月,经徐某华 介绍,冯某秀到民强公司在该村承包的“三改两加强”工程上干活。 2018年6月22日下午3时,冯某秀在农户骆某川家房顶解捆绑琉璃瓦的 绳子时,因用力过猛导致站立不稳从房顶摔下受伤。受伤后,冯某秀 被送往十堰市郧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经诊断,冯某秀左锁骨 远端骨折,左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第4 、7~10胸椎左侧横突骨折, 左侧气胸并创伤性湿肺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徐某华为冯某 秀垫付医疗费7000元。出院后,2018年11月12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 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秀左侧6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四处以





上胸椎横突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左锁骨远端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后续医药费(左锁骨内固定钢板取出术)约需人民币11000元。“三改 两加强”工程属政府扶贫工程,投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冯某秀出院 后,中国人保十堰市分公司赔付冯某秀医疗费17431.92元,残疾赔偿 金5000元。因赔偿事宜双方未协商一致,冯某秀向法院起诉。
【案件焦点】

1.此次受伤事故中冯某秀是否存在过错;2.如何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秀在民强公司承 包的“三改两加强”工程中干活时不慎摔伤,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绳 也无其他安全保护措施,民强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未尽施工安全 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对冯某秀的受伤承担主 要赔偿责任;冯某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时对自身 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在屋顶施工时解绳子用力过猛,导致本人站立 不稳摔伤,故冯某秀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 的赔偿责任,综合此次事故发生经过、后果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 定民强公司承担65%的责任,剩余35%的责任由冯某秀自负。徐某华 介绍冯某秀到民强公司承包的“三改两加强”工程中干活,其负责带班 管理,不是工程的承包人,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对冯某秀不 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华垫付的7000元医疗费,冯某秀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冯某秀所提交的证据及法院查证的事实,认定冯某秀医疗费、误 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0455.56元。扣除中国人 保十堰市分公司已赔付的22431.92元,剩余的88023.64元(包含精神损





害抚慰金2500元),由民强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剩余35%由冯 某秀自负。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民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某秀支付赔偿款 58090.37元;

二、冯某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华返还医疗费7000 元;

三、驳回冯某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 错程度确定由雇主民强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雇员冯某秀自担 35%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冯某秀主张一审判决的护理费、误 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认定不当,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徐某 华不是工程承包人,对事故发生亦无过错,一审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 任正确。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打工者在建筑工地受伤的事例数见不鲜,由于建筑工地具有人员 流动性大、临时性的特点,打工者很少与雇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一旦受伤,与雇主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就会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 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裁判者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来确定责任承担,而打工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就成了整 个案件的争议焦点,这关系到其赔偿请求能否被全部支持,也就是案 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 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 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不是指侵权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 失相互抵消,而是指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 任,过失相抵只是形容之语。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主要由客观和主 观两部分组成。过失相抵的客观要件是指损害的同一性,包括损害结 果的同一性和损害原因的同一性,损害原因的同一性即指损害结果是 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过失相抵的主观要件是指受害人 主观上须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主观上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 意和过失两种情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仅讨论过失这一种主观状 态,细分下来,过失又包含“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和“虽然预见但轻信可 以避免”两种心理状态。按照学理通说,对于过失的判断,就是看行为 人是否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冯某秀受民强公司雇佣,在从事危房改造施工时从屋顶 摔下受伤,对于此次事故,民强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工人提供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但民强公司在安排冯某秀等上屋顶铺设琉璃瓦 时,未提供相应的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具,因此,可认定民强公 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未尽到管理职责,按照过错原则,应对冯某 秀承担赔偿责任。但冯某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 有注意义务,在屋顶高处施工有较大的摔伤风险,施工过程中应当小 心谨慎,冯某秀直接用手拽开捆绑琉璃瓦的绳子导致其站立不稳从屋 顶摔下受伤,违反了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按照过 失相抵规则,其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可减轻民强公司的赔偿责 任。但冯某秀作为个体打工者,按雇主要求施工,与雇主相比其处于 弱势一方,在高处施工不系安全绳并非其本意,而是雇主民强公司未 提供。因此,相比冯某秀本人的过失,民强公司疏于安全生产管理, 过错更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此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双 方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裁判者判决民强公司承担 65%的赔偿责任,剩余35%部分由冯某秀自负,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 一责任比例的划分。而且,裁判者在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时,先扣除 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再进行责任比例的划分,做到了最大限度地 保护冯某秀的个人权益。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中合理地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不仅体 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理念,而且还更加坚定地维护了责任自 负的现代法治精神。

编写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