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以超期异议为由不予颁证,属违反法定程序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异议公告期间届满,未依规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而以超期异议为由抗辩的,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异议登记|超期异议|权属登记案情简介:1999年,装饰公司取得实业公司抵债房屋后,向房管局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征询该房屋产权异议公告。60日期满后,房管局未予颁证。2001年,装饰公司诉请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房管局以案涉房产后被刑事扣押、解除扣押后又被法院查封、虽被解除查封但异议不断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装饰公司向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房管局依规定在报刊上刊登产权登记征询异议公告,在60天届满后,无任何人提出异议,房管局经核对后认为符合登记规定,便给装饰公司发了“积压房地产确权通知书”,告知装饰公司必办手续,而装饰公司按规定一一履行完备,按产权登记程序规定,房管局应给装饰公司颁发所申请之房屋所有权证。房管局不予颁证,应属违反程序、不履行职责、行为。②产权登记征询异议公告已公告于众,已履行法定必经程序,产权登记申请人要遵守,受理异议机关亦要遵守,期限届满无他人异议即应予以核准登记,超过60日提出异议者,应不予采纳。贸易公司在征询异议60日届满后将近一年时间提出异议,系超期异议,依法属于无效异议,应不予采纳。房管局以贸易公司有异议,不给装饰公司颁发产权证,其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房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装饰公司颁发案涉房屋所有权证。案例索引:海南海口中院(2001)海中法行终字第32号“某装饰公司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海南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林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商:6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