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房人,诉请撤销预售许可,原告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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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房人以所购房屋系划拨土地,无法办理产权证为由,起诉建设行政部门撤销预售许可的,原告主体适格。标签:房屋行政诉讼|预售许可|利害关系人诉讼主体|原告资格案情简介:2002年,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4年,沈某以该系划拨土地,无法办理产权证为由、起诉建设行政部门撤销预售许可。法官认为:①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设定行政许可,不仅是实现行政相对人利益,更多地是为了维护更广泛的第三人合法权益。允许第三人在认为信赖利益遭受侵犯时,依法对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更符合立法本意。行政许可制度功能是对相对人利益与其他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平衡,故在行政许可类案件中,涉及与上述利益关系的为法律所保护权益受到实际影响主体、应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②预售许可取得合法与否,当然涉及买受人具体权益。虽在作出预售许可行为程序当中,只存在行政机关与商品房预售人两个法律关系主体,但在该行为作出后,预售人与不特定多数买受人之间产生的买卖法律关系都受到其指导和影响。当某一买受人决定和预售人订立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即已和行政行为产生了一种明确的内在联系。正是由于该许可行为才得以使预售人取得将房屋上市交易资格,买受人亦正是在对这种行政行为存在信赖前提下,才和出卖人准备或正在建立买卖关系。故买受人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形成了信赖利益、这种利益应加以法律保护。本案沈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04)西行终字第202号“沈卿与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上诉案”,本案两审均以沈某无利害关系而驳回起诉,“法官认为”源于本文作者评析观点。见《行政许可行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高磊),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2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