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俱乐部会员对预售行政许可提起诉讼,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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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违反承诺抬高房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购房俱乐部会员无权起诉撤销颁证行为。标签:房屋行政诉讼|预售许可|抬高房价|利害关系案情简介:2011年,住建委向开发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蔡某等96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前均向开发公司缴纳了5000元/人的会员费,成为购房俱乐部会员。蔡某等96人主张,开发公司在广告中承诺预售房价为“铁定低于7000元/平方米”,预售前却违反承诺,将房价提高到9000元/平方米,住建委发证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请撤销上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院认为:①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加强管理,系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方案需一房一价备案,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对预售商品房价格进行干预。②蔡某等人向开发公司交纳会员费成为购房俱乐部会员目的,系为享受会员购房相关服务和优惠。由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对预售商品房价格进行干预,故蔡某等人所主张因开发公司违反承诺抬高房价导致权益损害并非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引发,而系其与开发公司之间民事权益纠纷,即蔡某等人与被诉预售许可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蔡某等人起诉。案例索引:江苏常州中院(2013)常行终字第12号“蔡某与某住建委行政诉讼案”,见《购房俱乐部会员无权对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提起诉讼——江苏常州中院裁定蔡某等诉溧阳住建委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案》(孙正才、周雯),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06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