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虚假售房广告宣传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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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6日
——房地产企业为推销其开发建设商品房,以发放楼书、召开品鉴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可予工商行政处罚。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售房广告|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案情简介:2013年,开发公司以发放楼书、召开品鉴会等形式推销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2014年,工商局依购房业主举报,对开发公司在广告中,将安置房以植物标示、镂空位置以书房标示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发放楼书、召开品鉴会形式推销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完全符合修订前《广告法》规定,亦与修订后《广告法》精神相吻合。开发公司在广告中,将安置房以植物标示、镂空位置以书房标示,工商局认定其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修订前《广告法》规定。②开发公司认为虚假广告须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及损害消费者利益事实才能予以处罚理由,属认识错误。工商局听证告知时,已就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了告知。本案基础事实为开发公司广告内容是否属于虚假。该虚假内容是否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是否构成欺诈,绿色植物标示是否误导为绿地等,均不属于案件审查内容,法院对此不作评判。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案例索引:浙江温州中院(2016)浙03行终97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工商局行政诉讼案”,见《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房地产企业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应受行政处罚》(麻永和、侯璐琼),载《案例指导(浙江高院)》(2016~2017/8: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