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即违法强拆,应予行政赔偿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6日
——区政府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情况下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违法强拆案情简介:2014年,区政府在当地日报上发布征收公告。2015年,区政府组建的旧城改造指挥部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情况下,委托建筑公司强制拆除许某80年代合法建造未取得房产证房屋。2016年,许某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本案中,许某房屋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对此类未经登记房屋,应综合考虑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应给予补偿。指挥部与法院根据许某提供的相关收款收据等材料,已认定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许某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案涉房屋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②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的,应依《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并按《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先给予补偿,后实施搬迁。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或收到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内容后,亦有主动配合并支持房屋征收义务和责任。《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如何实施征收、如何进行补偿、如何强制搬迁以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获得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的公平补偿权利进行了系统、严密规定。同时,为确保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房屋征收顺利、高效实施,还专门规定对极少数不履行补偿决定、又不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依法进行强制搬迁。具体到本案中,依《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区政府应先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然后与许某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亦可由法院执行。此即为一个合法征收与补偿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亦系法律对征收与补偿基本要求。③本案所涉房屋征收拆迁,最早始于2001年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在10多年时间内,如因房屋所有权人提出不合法补偿请求,导致未能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及时作出拆迁安置裁决或补偿决定,给予许某公平补偿,并及时强制搬迁以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和拆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但区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既未及时依法履职,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亦未能正确理解《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强制搬迁制度立法目的、还未能实现旧城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而是久拖不决、并以所谓民事“误拆”方式违法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最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对许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某与某区政府行政诉讼纠纷案”,见《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审判长耿宝建,审判员周伦军、白雅丽),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806/2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