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选择权在于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亦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侵害被征收人补偿选择权的,补偿决定应撤销。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权|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案情简介:2011年,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何某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决定给予何某补偿款总计60万余元,要求其在接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某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②通过对本案证据分析,可认定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某补偿选择权。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案例索引:江苏淮安淮阴区法院2012年“何刚诉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见《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评析》(王振宇、王晓滨、李秀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