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和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实体合法,应维持
——审查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应从被诉行政行为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实体认定合法性等多方面进行。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情简介:2012年,李某承租公房在市政府征收范围内。房管局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因李某不认可该补偿方案,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依房管局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李某诉请撤销。法院认为:①房管局因与李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政府受理后,核实相关材料,组织召开调解会,并在调解未成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区政府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并以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用于征收地块安置的房源安置给李某,未侵犯李某合法利益、安置方案并无不当。②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定了被征收房屋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及该地块评估均价、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后房管局向李某征询是否需要专家鉴定,李某明确表示拒绝。在协商过程中,房管局向李某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某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据此,李某提出的评估报告违法及剥夺其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异议缺乏依据。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案例索引:最高院(2016)最高法行申2615号“李某与某区政府等行政诉讼案”,见《李国庆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审判长梁凤云,代理审判员仝蕾、李小梅),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7/11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