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夜间实施强拆,应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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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前,未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亦未在当地张贴公告,且在夜间实施强拆,应确认违法。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强制拆迁|程序违法|夜间实施|自行拆除案情简介:2013年某日凌晨5时许、县政府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叶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法院认为:①虽然叶某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县政府在凌晨对叶某所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某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34条、第44条规定。②而且,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1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规定。判决确认县政府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例索引:广东韶关中院2013年“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见《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评析》(王振宇、王晓滨、李秀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