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合法房屋与违建房屋一并拆除的,强拆行为违法
——政府部门将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致使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应认定该强拆行为违法。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强制拆迁|合法房屋|举证责任案情简介:2011年,县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医院。2013年,规划部门将廖某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后组织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拆除行为相关证据和依据。法院认为::依《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县政府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中,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未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证据、应认定拆除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判决确认县政府拆除廖某房屋行政行为违法。案例索引:江西安远法院2013年“廖明耀诉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见《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评析》(王振宇、王晓滨、李秀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