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安置协议后,再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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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安置协议后,拆迁许可行政法律关系已转化为安置民事合同关系,当事人再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不予受理。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拆迁许可|安置协议|民事合同案情简介:2009年,张某与土地储备中心达成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2010年,张某以拆迁人申请拆迁手续不全、县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定,拆迁房屋基本程序是先由建设机关依拆迁人单位申请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并同时公告相关内容,然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不能达成协议情况下,任何一方可申请建设主管机关对该房屋拆迁行为作出裁决等。②在房屋拆迁程序各环节中,拆迁当事人双方如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则该协议与被拆迁人最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在此情形下,原由建设主管机关与拆迁当事人之间所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已转化为由拆迁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对被拆迁人来说、这一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达成,此时已非拆迁许可证行为所能决定,而是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最终决定依据,故当被拆迁人就其房屋拆迁事宜在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其对原拆迁许可证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已不符合行政诉讼条件,受诉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张某此时已不具备对拆迁许可证颁发行为提起诉讼资格,裁定不予受理张某起诉。案例索引:浙江湖州中院(2010)浙湖行受终字第6号“张梅珍与浙江省长兴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许可纠纷上诉案”,见《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再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法院不予受理》(辛坚、赵哨兵、章豪杰),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