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延期批复依据,违反上位法规定,可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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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拆迁许可|延期批复|附带审查案情简介:2011年,区住建委向开发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至2014年,在第5次延期期限2014年12月16日到来前,开发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再次向区住建委提出延期申请并获批复同意。2015年,拆迁区域内房屋所有权人王某诉请撤销该延期批复,同时要求对批复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关于应于拆迁许可届满15日前申请延期的规定进行审查。法院认为:①《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区住建委作为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机关,其根据开发公司申请作出延期批复并公告该拆迁延期,准予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6个月,并无不当。虽然《<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应于拆迁许可届满15日前申请延期,但该规定不属《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时间的例外情形,故开发公司申请涉案拆迁许可证延期时,已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期限,区住建委据此作出《拆迁期限延期批复》构成程序轻微违法。鉴于该程序违法对王某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依法应予确认《拆迁期限延期批复》违法。②《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本案中,区住建委作出延期批复的依据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王某有权对上述文件提出一并审查的申请。该意见第13条第3款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经审查,上述条款关于拆迁人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期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被许可人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规定不一致,该意见上述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证明延期批复合法的依据。判决确认区住建委延期批复违法。案例索引:北京昌平区法院(2015)昌行初字第49号“王某与某区住建委行政诉讼案”,见《王玉强诉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期限延期批复案——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杨帆、吕偲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1/10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