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利害关系人对涉及自身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未获答复的,可提行政诉讼。标签:房屋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房屋拆迁|逾期未答复案情简介:2006年,周某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开发公司拆迁。2008年,周某要求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局公开申报材料。建设局未予答复。法院认为:①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同时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其中界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属于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内容。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条例第24条、第26条规定作出处理,即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按申请人要求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②本案周某系许可拆迁地块被拆迁人,属信息内容利害关系人、其申请信息公开、建设局逾期未及时处理、周某有权提起诉讼。诉讼中、经进一步释明法律,建设局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向周某致歉,符合依法行政要求,有利于化解行政纷争,提高依法行政效率,及时实现相对人知情权,法院予以认可。周某同意并接受,主动撤回起诉,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第三人亦无异议,法院应予支持。裁定准予周某撤回起诉。案例索引:江苏如皋法院(2008)皋行初字第0054号“周春稳诉江苏省如皋市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纠纷案”,见《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案中的法律问题》(狄邦建、朱玉敏),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2: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