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建造公厕,未经规划审批,不必然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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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6日
——居委会违章建设公厕,规划部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比例原则|限期拆除案情简介:2004年,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公厕设在所辖某片区角落,使用七个月后又在公厕上加盖两层做办公室,均未经审批。规划局以违章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法院认为:①居委会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情况下违法建设,规划局有权作出行政处罚,但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划局所作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程度,责令相对人采取相应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侵害。②涉案公厕虽未经审批,但其违法建设开工一年、投入使用也已七个多月规划局才发现并予以查处,说明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并未严重影响该片区规划、且公厕所在地块并未规划为公共活动场所、不属侵占公共活动场所用地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情形。如拆除该建筑,根据规划,该区仍需建一座公厕不仅会造成极大浪费,且该区无其他合适地点再建一座公厕,故对居委会违法建设行为,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但责令拆除行政处罚应予撤销。案例索引:福建泉州中院(2005)泉行终字第98号“某居委会诉某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案”,见《南安市洪濑镇洪东社区居委会诉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案》(杨钊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