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获批,嗣后规划许可被撤销,强拆损失应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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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对行政许可已产生信赖利益且具有正当性,行政机关嗣后撤销该许可的,须赔偿被许可人信赖利益损失。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规划许可|房屋强拆|信赖利益案情简介:2004年,餐饮公司依规划许可增建二层。竣工后,规划局撤销规划许可证。嗣后、区政府组织强拆。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规划局撤销许可决定违法。2010年,餐饮公司诉请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①涉案房屋拆除行为系区政府组织实施,区政府在实施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前,未依法向餐饮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程序违法。且区政府无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职权,属越权行政。区政府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餐饮公司财产权,餐饮公司有取得行政赔偿权利。②涉案房屋系在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餐饮公司建造。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信赖利益,涉案房屋应作为合法建筑予以赔偿。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餐饮公司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区政府赔偿餐饮公司各项损失计350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常州中院(2012)常行终字第46号“常州杭州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见《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张宏伟、周雯),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0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