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不必然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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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5日
——房屋买卖中,当事人未办登记手续只是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且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标签:房屋买卖|无证房|合同效力|管理性规范|原因行为案情简介:2008年,运输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厂房等转让给工艺公司,注明房屋未领取房产证。因工艺公司交纳4万元定金后,以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付房款致诉。运输公司诉请工艺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款明确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效力应受《合同法》调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规制,原因行为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影响。房屋登记只是一种公示方法,房屋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相结合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效力。②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两种,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规定是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违反该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双方签订关于土地及附属用房转让协议所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并不影响双方协议效力。电子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判决电子公司支付运输公司违约金26万元。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08)宁民四终字第2617号“福溢工艺(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赛特欧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见《房屋未领取产权证不影响协议转让》(钱锋、唐明),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