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死亡,房屋设灵堂,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5日
——卖房人死亡,继承人在尚未交付房屋中设置遗像和花圈悼念,法院应依民间习俗,认定售房合同不适宜继续履行。标签:房屋买卖|凶宅房|民间习俗|合同解除案情简介:2007年,孙某购买钱某房屋。钱某收取3.8万元定金后因病死亡,钱某妻、女在前述尚未交付房屋中设置灵堂,摆放花圈进行悼念。孙某起诉钱某妻、女,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法院认为:①孙某与钱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作为合同主体的钱某死亡,两被告作为钱某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系争房屋的同时,依法承继合同权利和义务。②就常理而言,购买房屋乃生活中大事,任何人都希望能买到自己满意房屋。两被告虽在已售出但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中操办丧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对系争买卖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障碍,但按我国民间习俗及传统观念,两被告行为会给孙某造成一定心理阴影、孙某不愿再购买系争房屋可为社会常理所接受。根据公平原则,孙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两被告返还孙某3.8万元。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07)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57号“朱冰等与孙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见《民间习俗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徐翠萍、王永亮、奚利强),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