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预售合同买受人去世,继承人须有购房资格
——限价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去世的,只有具备该保障房购买资格的继承人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标签:房屋买卖|遗产房|经适房|限价房|保障房|继续履行案情简介:2008年,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限价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49万余元购房款。2010年,该房竣工,张某去世。皮某以其继承人身份诉请继续履行。法院认为:①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②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争标的物系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限价商品房。该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履行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故本案有权要求履行此类合同主体应满足行政机关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本案中皮某虽系张某继承人,但并未获得限价房购买资格,故无权要求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判决驳回皮某要求开发公司交房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诉请。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4)高民申字第01679号“皮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皮增颖诉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政府文件的法律效力)》(郑吉喆),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民: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