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同意转售并与新买受人签约,转售合同有效
——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实际履行的,应认定数份转让合同有效。标签:房屋买卖|转售房|合同效力|合同转让案情简介:1992年,开发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后者以单价4200元受让前者房屋。1993年,房产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前者将前述房产以单价5200元转让给后者。随后,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房屋承包销售合同。1996年,实业公司以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本息。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与房产公司、实业公司所签合同,均为房屋转让合同。上述合同从形式上看相互独立,但从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及当事人履行情况看,又互为联系,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公司同意房产公司将其在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实业公司,后又与实业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说明实业公司已取代房产公司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并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所签房屋承包销售合同包含了房屋转让合同已履行部分内容,应认定房屋承包销售合同有效。②开发公司在收到实业公司购房款后,不能按时交付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房屋,属于严重违约。现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故实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和现海南省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及公平原则,对实业公司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同时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解除实业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房屋转让合同、房屋承包销售合同,开发公司返还实业公司购房款4100万余元及利息。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终字第49号“某实业公司与某开发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见《香港辉景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一方不能履行的房屋转让合同应予解除》(于晓白,最高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周贤奇,审判员于晓白、刘竹梅),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1/1:2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