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预售合同无效,应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商品房购买人将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标签:房屋买卖|转预售|转售房|过错责任案情简介:1992年,投资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商品房合同。1993年,房产公司将以单价4520元所购房产以单价4980元转售地产公司。几天后,地产公司以单价5200元转售机械公司、机械公司以单价5500元转售开发公司。1996年、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公司向机械公司、投资公司分别支付1800万余元、2200万余元后,因未拿到房屋致诉。诉讼中,房产公司、地产公司下落不明。法院认为:①商品房预售及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机械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合作协议实质是转预售关系,因转预售条件不具备,机械公司无权对房产进行转让,合作协议应认定无效。②双方对协议无效均负有过错责任。判决确认开发公司与机械公司所签期房转预售合同无效,开发公司付给投资公司购房款2200万余元,由投资公司以约定价格折成房屋建筑面积,交付给开发公司并办理房产证;机械公司返还开发公司购房款1800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0%。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终字第73号“某机械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转预售合同纠纷案”,见《中国机械设备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房屋转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房屋转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吴晓芳,最高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胡仕浩,代理审判员金民珍、吴晓芳),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3/3: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