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已领取预售许可证,虽无土地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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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开发商虽未领取土地使用证,但已领取预售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标签:房屋买卖|预售房|合同效力|继续履行案情简介:1994年,旅游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996年,旅游公司以开发公司签约时虽有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为由诉请返还房款、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与旅游公司签订商品房产买卖合同时,开发公司虽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土地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领取了预售许可证,在房屋实际已建成,有的已出售并交付使用、土地部门同意在工程竣工后换发土地使用证情况下,应认定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②大厦竣工后,经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可交付使用,且旅游公司已付清购房款,故判决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开发公司交房并支付旅游公司迟延交房违约金。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抗字第1号“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与哈尔滨深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审判长俞宏武,审判员胡仕浩,代理审判员李桂顺),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文书选登》(200003/3: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