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日之前,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合同有效
——开发商订立售房合同时虽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但在约定交付使用时间之前取得许可证的,合同应认定有效。标签:房屋买卖|预售房|合同效力|效力补正案情简介:1997年,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998年年底前交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1999年,因开发公司未能依约交房,双方达成开发公司回购房屋并退款的会议纪要,因开发公司又未履行,实业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本息。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在合同订立时虽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但在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使用时间之前,开发公司已取得该许可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第9条及《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有效。②双方会议纪要中,实业公司虽作出了原则同意开发公司回购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未对房屋回购价格、付款时间、利益补偿等主要问题进行约定,故该纪要不能作为处理本案根据。由于开发公司至今无法交付房屋,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对实业公司请求由开发公司退还其购楼款及利息主张,予以支持。判决购房合同有效并解除,开发公司应返还实业公司购房款及利息。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5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见《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香港天光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合同法实施前,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的售房合同是否有效》(刘竹梅,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刘竹梅,审判员王文芳,代理审判员杨兴业),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104/8: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