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村集体村民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不同村集体村民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经村委会和房管所同意,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标签:房屋买卖|农村房屋|合同有效|不同村集体|村委会同意案情简介:2003年,非同一村的杨某与贺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3.8万元,后双方为避税,又签订一个1.2万元的购房协议。2004年,村委会证明同意该买卖关系,房管所说明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杨某以未过户为由诉请解除协议。法院认为:(①杨某为正常人,其支付房款已远超过1.2万元,故从其实际履行协议行为可表明协议价款应为3.8万元。该房屋买卖协议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杨某认为房价款为1.2万元的协议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不能成立。②杨某与贺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并未特别约定该协议登记后才生效,故该协议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协议效力。判决驳回杨某诉请。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2631号“杨某与贺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杨彬诉贺根兴等房屋买卖合同案(房屋买卖)》(邢文川),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