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取得农村房屋,同时取得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拍取得农村房屋,按照地随房走原则,买受人有权取得该房屋范围内所涉及土地使用权。标签:房屋买卖|农村房屋|地随房走|集体土地案情简介:1999年,闻某因欠款纠纷,其名下农村房房屋被法院委托拍卖。同村的王某竞拍取得该房产并办理过户。2004年,闻某去世后,其继承人郑某等人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未被拍卖为由,诉请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己享有。法院认为::①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②王某与郑某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登记在闻某名下的该诉争房屋由法院委托,经评估机构评估、公开拍卖,由王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拍所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该房屋手续合法,故王某有权取得该房屋范围内所涉及土地使用权,且该土地使用权变更亦未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系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地随房走原则,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应归王某所有。判决驳回郑某等人诉请。案例索引:浙江金华婺城区法院(2004)婺民一初字第541号“郑某与王某使用权纠纷案”,见《郑佩英等诉王骏佳使用权纠纷案(农村房屋买卖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施春茶),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