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私房买卖且经批准,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同村村民进行的私房买卖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及村委会批准,且房屋买受人进行了翻建,应确认买卖行为有效。标签:房屋买卖|农村房屋|合同有效|同村村民案情简介:1996年,何某因需要钱治病、经村委会批准和其他兄弟姐妹同意,将农村房屋卖给同村贺某。后贺某翻建。2004年,何某之女李某诉请确认贺某与何某弟所签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何某作为诉争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该房产。依《民法通则》及《继承法》有关规定,诉争房产系何某父母遗产,父母去世后,应属何某与其兄弟姐妹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在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有权处分共有财产。②本案中,李某之父何某在去世前将诉争房屋卖与同村村民贺某,是经全体房屋共有人同意,并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批准认可的。何某弟因此受何某委托,将相关房屋卖给贺某。贺某购得上述房后,又于数年前自行拆除了全部原有房屋并进行了重建。鉴于卖房人何某已去世多年,其出卖房屋时取得了相关权利人同意以及当地村委会组织的批准,并取得了卖房价款,房屋买卖行为早已完成,且房屋买受人贺某又拆除了所购房进行重建,投入较大,作为何某遗产相关房屋已灭失的现实情况,考虑到农村私房买卖行为存在有其历史和现实诸种原因,从有利于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和相关当事人现有生活状态的稳定和谐,平衡相关当事人利益出发,判决确认何某与贺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驳回李某诉请。案例索引:北京朝阳区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07553号“李某与何某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李耀萱诉何恩财、何文永请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案(农村私房买卖)》(陈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