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且经审批的,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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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已履行完毕,至今已有20年,且经当时房管部门审批,又经翻扩建的,可认定合同有效。标签:房屋买卖|农村房屋|城镇居民案情简介:1988年,经当地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登记备案,城镇居民赵某以7000元购买农村孙某7间房屋。2008年,孙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就诉争房屋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至今已有20年。虽然孙某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赵某系城镇居民,但该合同在当时已经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登记备案。就此,可认定双方买卖行为并不违反当时国家有关政策。大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亦应知晓双方买卖房屋情况,且一直未提异议。②目前,本区农村房屋办理产权证书尚未开展,双方履行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后,亦无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基于此,双方买卖行为已完成,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出发,该买卖行为有效。赵某已对诉争房屋进行了翻扩建、诉争房屋现已不存在、现孙某主张确认买卖行为无效并由赵某返还诉争房屋亦已无法实现。判决驳回孙某诉请。案例索引:北京石景山区法院(2008)石民初字第3804号“孙某与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孙德林诉赵振江房屋买卖合同案(农村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张英周、杨小花),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民: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