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转让,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办手续的,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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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未经批准而无效,但该批准手续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办的,合同应为有效。标签:房屋买卖|划拨土地|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04年,工商局将其开办的3000余平米的市场土地、房屋所有权以300万元整体转让给科技公司,科技公司依约支付了前期80万元保证金后,承诺如不履行合同,已付款全部交给工商局。2006年,科技公司得知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其作为受让人尚需交纳100万余元土地出让金起诉时以国有资产转让未经审批导致转让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退还80万元。法院认为:①双方所签房地产转让协议因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无效,但该协议效力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是可以补正的,协议效力未能补正导致无效的过错方是科技公司。②双方在协议被宣告无效前,协议效力可补正期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科技公司已表示将保证金全部交给工商局,根据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原则,科技公司要求工商局返还保证金,因科技公司已作处分,赔偿了对方损失,故其要求返还的诉请不予支持。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06)扬民一终字第0353号“某科技公司与某工商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成谷俗),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民: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