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购房协议,不当然被认定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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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4日
——委托购房协议虽存在为规避限购政策而签约的可能性,但在无法查实情况下,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无效。标签:房屋买卖|借名购房|限购政策|委托购房案情简介:2004年9月,冯某委托任某代购房屋并签订协议,相关费用由冯某委托的案外人公司支付。2006年,因任某取得房产证后以该房属其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办过户致诉。法院认为:①冯某与任某所签协议明确案涉房屋是任某以自己名义代冯某购买的,产权人为冯某,且所有购房款项和按揭贷款均由冯某支付。结合已查明事实,即所有购房支出款项及按揭还款均由冯某委托的案外人公司支付而非任某或其妻子张某支付,可认定冯某和任某所签合同内容真实可靠、反映了客观事实。②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张某主张其与任某共同购买房屋,但现无证据证明任某和张某以其所得的共同或各自财产出资购买诉争房屋,亦无证据证明任某或张某与支付购房款项及按揭还款的案外人公司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或委托代付关系,故张某提出诉争房屋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任某无权独自处分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确认诉争房屋归冯某所有,任某应办理过户手续。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7)二中民终第13102号“冯某与任某等财产所有权纠纷案”,见《冯震宇诉任军等财产所有权案(委托购房协议的效力)》(刘德恒),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