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个人名义购房,应依实际借用情况确认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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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个人名义购房,被借名人虽签订售房合同,但因房屋权属登记并未发生改变,仍应确认房屋归借名人所有。标签:房屋买卖|借名购房|房屋权属案情简介:1993年、实业公司借郭某名购房。2007年,实业公司诉请过户。郭某以其已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其系有权处分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实业公司在要求郭某为其购房时,国家限制企事业单位公买私房。双方商定由郭某以自己名义为实业公司购买诉争房屋,实业公司支付购房款。郭某按实业公司要求购房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实业公司保管。现国家已取消企事业单位购买私有房屋需审批的行政许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企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并无禁止性规定。根据以上事实及理由、诉争房屋应确认归实业公司所有。②郭某虽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就诉争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房屋权属登记并未发生改变。至于郭某是否有权处分诉争房屋、其与他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判决确认郭某名下诉争房产归实业公司所有。案例索引:北京东城区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01026号“某实业公司与郭某财产权属纠纷案”,见《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办公室诉郭惠卿财产权属案(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赵世浩),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