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在京借名贷款购房,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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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8日
——地方性法规对外籍人在京购房和贷款限制,不属法律、法规效力性禁止规定,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标签:房屋买卖|借名购房|合同效力|效力性规定|涉外|信托协议案情简介:2001年,美籍华人章某借谭某名在京按揭购房。2011年,因谭某拒办过户手续致诉。法院认为:①谭某与章某所签信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依信托协议约定,章某系房屋实际购买人,故章某要求谭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诉请于法有据。②谭某称其与开发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规避法律问题,属无效合同,并认为判决合同有效无法执行,因谭某就其该项抗辩未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谭某协助章某办理案涉房屋提前还贷手续,同时,章某按银行提出的还款数额及期限将尚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汇入银行为谭某偿还贷款设定的指定账户内;案涉房屋抵押贷款手续解除后,谭某及开发公司协助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章某名下。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2448号“章某与谭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案”,见《章亮虹诉谭虹玲、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借名买房)》(刘海云),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商: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