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转让安置房购买资格,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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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置房购买资格转让他人,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转移,并不为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协议应认定有效。标签:房屋买卖|购房指标|购买资格|权利转移案情简介:2010年,村民王某房屋被依法征收,其所享有的安置房购买资质和购房优惠条件以1.75万元转让给胡某。2013年、王某诉请确认转让协议无效。法院认为:①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前提下,有依法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所涉安置房购买资格是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对象在获得征收补偿款后所给予的政策性优惠,本案所涉买卖行为,并不为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②王某房屋被拆迁,其享有被安置权,该权利系王某房屋被拆迁而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王某将其房屋被拆迁后享有的房屋安置权利转让给胡某,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转移、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判决驳回王某诉请。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0383号“王某与胡某合同纠纷案”,见《王启宗诉胡亮亮确认拆迁安置房购置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判败诉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02/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