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房屋,交通噪声大,开发商虽不违约,应补偿
——在交通干线已客观存在,交通运输噪声污染亦非因开发商违约行为所致情形,开发商应采取相应缓解和补救措施。标签:房屋买卖|违约责任|交通噪声|环境侵权|补偿责任案情简介:2003年,杨某发现新购经济适用房交通噪声太大,遂起诉开发公司及邻近快速路主路建设单位交通公司、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市政管理处、地铁公司。法院认为:①《住宅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建、扩建住宅设计均应符合该规范要求,包括住宅卧室、起居室内允许的噪声级(A声级)亦应符合该规范要求。杨某所住居室夜间噪声级(A声级)确实超过该规范允许噪声级,故其要求开发公司给予金钱补偿应予支持。考虑到该小区系开发公司严格按有关部门审批程序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加之杨某购买该房屋时对周边噪声环境亦有充分了解,故补偿具体数额法院将结合杨某南向卧室、起居室窗户面积并参照每平方米塑钢单玻门推拉窗预算价格予以确定。②本案中污染源虽系交通公司所属城市快速路主路、市政管理处负责维修养护道路以及地铁公司经营的地铁,但上述道路及地铁建设施工具有明显社会公益性质,且竣工时间均早于开发公司开发小区竣工时间,故交通公司、市政管理处、地铁公司对杨某所购住房的卧室、起居室未能达到规范中允许的噪声级(A声级)不应承担责任。判决开发公司补偿3038元。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4567号“杨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杨凌诉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刘洋),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