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立约定金后,单方变更致未签约的,定金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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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并实际交付,给付定金一方单方变更主要条款,导致未能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标签: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定金|立约定金案情简介:2005年,颜某与蔡某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协议,颜某先交定金5万元,嗣后颜某之妻称不欲购买该房,但颜某邮递来一份单方拟就的购房合同,因与原所签意向协议有部分变更蔡某表示不同意、并限期颜某签约,否则没收定金。颜某诉请返还购房预付款。法院认为:①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意向,卖方收取的定金属立约定金。②颜某之妻在谈话录音中表示不再购买该房,虽嗣后颜某又将买卖合同邮递给蔡某,表明其仍愿意购买,但合同系单方草拟,其中部分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定金交付时双方所做约定,说明颜某并无真正想依双方原约定内容与蔡某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意愿,故蔡某复函表示不能接受对方草拟合同,并要求颜某限期签约,否则定金没收,合情合理。因造成买卖合同未签原因在颜某,故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判决驳回颜某诉请。案例索引:福建泉州中院(2006)泉民终字第861号“颜某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案”,见《颜呈灵诉蔡婀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陈灿斌),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03/5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