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地下室安装高压配电设备的,构成噪声污染
——开发商在购房时未告知一楼业主在负一楼安装高压配电设备的,侵犯了购房者知情权,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标签:房屋买卖|违约责任|相邻关系|噪声污染|其他噪声|侵权|业主知情权案情简介:2009年,穆某购买开发公司房屋。2010年,房屋位于一楼的穆某以负一楼安装的高压配电设备噪声太大,构成侵权为由,诉请开发公司、物业公司排除妨碍。2011法院认为:①穆某诉开发公司所造成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属民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依法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开发公司在穆某所居住的房屋负一楼安装高压配电设备是否造成穆某室内噪音值和电磁辐射值超标,开发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而开发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未对穆某造成侵害。②开发公司安装的高压配电设备与穆某住处应保持多大安全距离,虽无明确标准规定,但可参照国家《电力设备保护条例》确定的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为5米的标准,开发公司3台变压器中有2台为1000千伏安,顶部距上面楼板1.5米左右,显然在危险距离之内。2005年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在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安装锅炉房变压器及其他有噪音、振动源的设备。开发公司将配电设备安装在地下室,不是受条件限制安装的,小区内有大面积空地可以利用,地下室有2万多平方米空间亦可利用,开发公司完全有条件选择其他场地。通过现场勘查,该小区地下室面积较大,均设计为车位予以出售,小区院内绿地下方的地下空间完全可以用来安放该供电设备。通过实地勘察,地下室机房内噪音较大,下午4点多钟在穆某家中能听到交流变压器的明显噪音、故开发公司将配电设备、发电设备安装在穆某所在楼地下室明显不妥、且未采取相应隔音、隔磁防护措施。另外,即使按开发公司提供的变压器噪音为58分贝的测试证明,亦明显大于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人体能适应的45分贝标准值。③开发商将全小区的变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安放在案涉地下室、在出售房屋时应对该楼业主特别是一楼购房户予以释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开发公司在穆某买房时未告知其负一楼安装有高低压配电设备,已侵害了穆某购房知情权。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虽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验收,但将该小区所使用变压设备和应急发电设备安装在穆某住房对应的地下室,对长期生活居住的穆某有较大影响,应予拆除并迁移到不妨碍小区居民居住生活的地方。物业公司仅是小区物业管理者,并非该高压配电设备所有权人,故物业公司对穆某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开发公司拆除穆某所在楼房负一楼安装的全部高压配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并迁移到不影响小区居民安全生活的地方。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432号“南阳市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与穆大红等噪声污染侵权纠纷上诉案”,见《住宅楼地下室安装配电设备致噪音污染侵权的判断》(卢国伟、尹秋怡),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4:75);另见《业主对所购特殊商品房享有特别知情权——河南南阳中院判决穆大红等诉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侵权案》(柳殿奎、杨慧文),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21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