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重整受理标准和重整时机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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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zgfzs.com 编辑部电话:010-6607008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破申13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重整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

【基本案情】
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曾是华南地区最大的农业装备生产企业,拥有国家发明专 利27项,实用新型专利80项,外观设计专利7项,其主要产品获得中国机械工业 科技二等奖、三等奖,是省级高新科技企业,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州市著名商 标。因资金链断裂,生产设备和厂房被查封,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企业陷入困境。 在疫情影响下,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政策支持、国内农业生产的需求明显增多、农业 科技战疫优越性凸显等多方面原因让陷入困境的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获得生机。 2020年4月28日,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向广州中院提出重整申请。该公司在重整 申请书中称:其生产的两个型号的4LBZ系列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4GZ 系列切断式甘蔗联合收割机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产品的空白。4LZ 系统全 喂入联合收割机、4GZ 花生联合收割机等产品能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产品需求量 一直较大。即使该公司停产停业,供应商和经销商也一直没有对该公司起诉,都希 望该公司能尽快恢复生产。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对农业机械需求加大,订单一直 不断。



234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案件焦点】
本案申请人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是否具备重整的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已停产停业,存在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但其拥有核心技术,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具备恢复生产经营 的能力。且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对于增加农资供应,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 业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该企业具备重整价值。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 行重整。”该条仅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提出重整申请,但企业破产法对于何种 情况下应当受理重整没有规定。显然,并非所有申请重整的企业都可以通过重整进 行救治。那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重整企业进行识别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第十四条提出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于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 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暴发 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 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 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现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裁定原本 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疫情暴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 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 理破产申请,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那在疫情期间,究竟如何判断 破产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呢?本案从企业本身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基 本生产条件、行业前景等多个角度对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进行识别,并认为科利亚 农业装备公司具备挽救价值和可能。首先,从行业前景上看,受疫情影响,部分国 家采取隔离措施,封锁出口通道;一些国家为保证本国粮食供应限制出口,国际粮



九、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纠纷 235

食生产供应存在不确定性,我国农业保供压力加大。增强农业装备的生产和供给, 为疫情之下的农业生产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科利亚农业装备公 司行业前景良好。其次,从技术工艺和基本生产条件上看。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是 华南地区龙头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各类农机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尤其是拳头产 品各类收割机,填补国内生产的空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市场需求旺盛,也恰恰 是今年秋收所需。而且厂房和设备都已齐备,具备恢复生产经营的能力。最后,从 资产状况来看,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拥有优质的土地资源以及核心技术,从其资产 和负债状况分析,其资产是大于负债的。通过以上维度的论证分析,本院裁定受理 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的重整申请。广州破产法庭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转 破”工作助力营商环境评价的意见》也认可了本案的审查识别标准,并在此基础上 进行了整合、提炼,制定了广州破产法庭的重整和解识别审查标准:(1)相关当事 人有重整或和解的基本意愿;(2)债务人拥有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3)困境 企业有继续经营的基本生产条件;(4)所在行业属于国家积极鼓励和扶持的行业;
(5)造成经营困境的原因主要为融资困难;(6)企业法人及主要高管人员在岗在 位;(7)其他具有重整、和解可能的情形。
本案还认识到重整时机对重整成败的重要影响,对重整时机进行分析和判断。 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恰好是在新冠疫情期间和脱贫攻坚决胜之年提出的申请,此时 农业保供压力加大,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看准这一时机提出重整申请与党中央提出 “保农业”的精神高度契合。人民法院也抓住这一时机,在短短一个星期内迅速裁 定受理科利亚农业装备公司的重整申请,极大助力农业的复产达产。
本案也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的案例。该案是人民法院抗 疫情、抢农时、保生产、助脱贫的典型案例,彰显司法力量,为脱贫攻坚提供强有 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该案例的典型意义还在于指引疫情期间陷入困境的企业,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利用法治化、市场化的途径进行救治。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