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系房屋出卖人从给付义务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具有不可分割性,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属于房屋出卖人应履行的合同从给付义务。标签:房屋买卖|逾期办证|土地使用权证|违约责任|从义务案情简介:2007年,吴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年底交房,并约定了违约责任。2008年1月,开发公司为吴某办理了有关房屋所有权证。因开发公司至今未将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有关资料报送土地管理部门、致使吴某一直未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吴某诉请开发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法院认为:①依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属权属证书,但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具有不可分割性,任一证件缺失均导致房屋权属瑕疵。即使所有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由于未办土地使用权证,其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并会影响房屋再交易,故对房屋出卖人来说,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系其应履行的从给付义务。②从法理上看、给付是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合同从给付义务系基于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能获得最大满足。而与附随义务不同的是、从给付义务可独立以诉请求履行,故吴某有权请求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考虑到开发公司已部分履行权属办理义务,判决开发公司承担约定违约金50%。案例索引:江苏徐州中院(2009)徐民三终字第500号“吴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房屋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徐州中院判决吴红梅诉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闫志开、张锐),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02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