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开发商逾期交房损失,施工方共担
——施工合同无效后,开发商因迟延交房导致信赖利益损失符合“合理的间接损失”,应由开发商与施工方共同承担。标签:房屋买卖|逾期交房|工期|逾期竣工|信赖利益|间接损失案情简介::2004年,建筑公司借用工程公司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07年,因建筑公司迟延竣工验收,导致开发公司向购房者承诺的竣工日期未实现,由此造成逾期交房损失7万余元,开发公司诉请建筑公司赔偿。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名义上与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实际由建筑公司完成全部工程,并由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以协议方式最终确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其实质系建筑公司借用工程公司建筑资质承揽建设工程,此种行为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②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看,建筑公司确有逾期完成竣工验收、消防验收行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当然不能再基于合同,其法理依据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赔偿范围主要系信赖利益损失,一般包括订约费用、履行费用及合理间接损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在当事人履行该无效合同的商业活动中,不可能充分意识到合同无效,开发公司对建筑公司必然存在某种最低限度的信赖,从而导致开发公司与购房者所签明确交房日期的售房合同、故因履行迟延导致损失符合“合理的间接损失”界定、建筑公司应对开发公司损失承担责任,鉴于双方对该无效合同形成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接近,可由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开发公司损失3.7万余元。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07)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252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见《重庆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缔约过失责任)》(徐小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