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验收合格前交房条款无效,开发商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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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在验收合格前提前交房条款无效,因条款无效导致购房人租金或使用费损失,开发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标签:房屋买卖|逾期交房|提前交房|合同无效案情简介:2007年,冯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在验收合格之前“提前交房”。因实际交房日期比约定日期晚了200多天,比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晚了100多天,冯某诉请开发公司依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法院认为:①依《建筑法》规定,未经验收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故该条约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开发公司承诺提前交付房屋系为有利房屋销售,以获得更多利益,且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商,其完全掌握房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及是否具备交付条件等情况,故开发公司对导致上述条款无效存在过错。②对冯某而言,开发公司“提前交付房屋”承诺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其购房决心,现开发公司未按承诺时间交付房屋,致冯某未能按预期时间使用房屋,势必给其带来一定损失,故开发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约定须具备交付条件才能交付商品房情况下,仍同意提前交付,其对提前交付条款无效亦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结合同期同地段房屋租金及冯某交纳房款情况,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冯某损失赔偿款8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09)宿中民一终字第01578号“冯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冯美英诉金柏年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0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