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房的违约损害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
——出卖方迟延交付房屋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实际发生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购房人的可期待利益。标签:房屋买卖|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案情简介:2001年,开发公司基于危房改造与王某签订安置协议及购房协议,约定2004年1月交付王某铺面房。2010年,王某以其依约腾退房屋并支付购房款后,开发公司长达8年未交付商业用房为由诉请违约损害赔偿。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基于危房改造与王某签订了安置协议及购房合同,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王某按约腾退原有房屋并足额支付购房款,而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②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本应于2004年1月取得铺面房,时至今日,开发公司仍未交付,造成王某至今不能使用应有房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王某经济损失显而易见,0开发公司应对王某作出补偿。由于双方对逾期交房如何补偿问题未约定,而王某所提补偿标准过高,法院判决开发公司依约定的同等条件、同等位置、同等面积、同等质量为王某安置营业用房一处。同时,依本案具体情况及同类案件补偿标准酌情确定开发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6万余元。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5548号“王某与某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见《王璐等诉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夏根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