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银行对逾期交房存在过错,亦应相应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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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银行以购房人未按期偿贷为由,通知开发商不予交房,对开发商逾期交房存在一定过错的,亦应予相应赔偿。标签:房屋买卖|逾期交房|按揭房屋|过错赔偿案情简介:1994年,开发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995年12月31日交房。随后,双方与银行签订按揭购房合同。1996年12月25日,房屋竣工验收。1995年12月22日,银行以投资公司未按期偿贷为由,通知开发公司不予交付房屋,并以按揭贷款合同纠纷起诉,法院依银行申请,于1996年11月13日查封本案投资公司所购房屋。1997年,投资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并要求银行相应赔偿。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在1995年3月20日给有关部门的工期延误报告中所列延期事由。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与投资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按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1995年12月31日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投资公司,但开发公司至1996年12月25日方才竣工验收,且该房屋一直未交付给投资公司,故开发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属实。开发公司提交法院的其在1995年3月20日给有关部门的工期延误报告中所列延期事由基本发生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可延期交付免责条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开发公司提供的给有关部门的工程延期报告和施工情况说明,除因投资公司改变设计导致工程延期一个月外,其他事由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开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投资公司在委托对外招商招租同时放弃追究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故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②由于投资公司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通知开发公司不予交付房屋给投资公司、客观上使开发公司未积极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银行有一定过错、故对开发公司逾期交房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法院已于1996年11月13日查封本案投资公司所购房屋,故逾期交房时间应自1996年1月起至1996年11月13日止,扣除投资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改变设计导致工程延误的一个月,本案应按逾期9个月、按投资公司已付购房款的月15%为标准计算违约利息赔偿金,由开发公司和银行按9:1比例承担。判决开发公司、银行分别支付投资公司1100万余元、13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25号“某投资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案”,见《广东省中振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湖北宝丰支行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事由的认定及处理》(董华,最高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郭彦祯,审判员谢卫东、董华),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2/2:229);另参阅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4号“某开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武汉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振投资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200104/8:305);另参阅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21号“某投资公司与某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案”,见《广东省中振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湖北宝丰支行楼花按揭纠纷上诉案——按揭合同效力的认定》,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101/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