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明实测面积的结算单,不同于测绘部门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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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自行制作的简单注明产权登记面积的告知文件,不符合“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文义解释。标签:房屋买卖|逾期付款|测绘面积|合同解释|文义解案情简介:2001年,胡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于开发公司向其出示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之日起30日内补交面积差价款”。2003年3月6日,开发公司向胡某出具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相关文件。同年3月25日,开发公司以其2002年2月6日向胡某送达的结算单中已注明实测面积为由,诉请胡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5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①对诉争合同条款约定的“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应首先按文义解释,不能认为开发公司自行制作的简单注明产权登记面积的告知性文件亦属于此类文件。②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开发公司于2003年3月6日才向胡某出示了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相关文件,故胡某应在2003年4月5日前向开发公司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鉴于开发公司于2003年3月25日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胡某此前未能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未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故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公司以向胡某送达的结算单中已注明实测面积为由,认定胡某已收到实测报告,应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判决胡某支付开发公司购房款15万余元。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6782号“某开发公司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诉胡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新平、王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04/54:197);另见《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诉胡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的解释)》(王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