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过消防专项验收的房屋,视为不符合交房条件
——开发商通知交房时,通过竣工验收但未通过消防专项验收的,应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标签:房屋买卖|竣工验收|消防验收|迟延交房案情简介:2005年,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公司2006年5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李某。2006年6月10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但未通过消防专项验收。同年6月15日,开发公司通知李某等业主收房。李某拒绝收房。2008年2月20日,项目通过消防验收。法院认为:①房屋验收范围,应依当事人合同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房屋应依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故交付房屋除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外,还需在规划、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亦不存在影响使用的障碍。②依《消防法》规定,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未经消防专项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曾在消防专项验收中未获通过,迟至2008年2月20日,始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故开发公司2006年通知交房时,所涉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判决认定开发公司2008年2月20日交房并承担相应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监他字第7号函,见《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认定——关于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李安全、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请示与答复》(马成波,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请示与答复》(201002/32: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