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位无法办产权证,不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继续履行
——合同约定产权式摊位办证义务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但不影响当事人所有权权能行使的,合同应继续履行。标签:房屋买卖|继续履行|产权式商铺|摊位|办证义务案情简介:1999年7月,王某与工贸公司签订集贸市场摊位转让合同,约定工贸公司应为王某办理“永久使用证”。2001年,王某以工贸公司未能履行办证义务诉请解约并返还转让款。法院认为:①王某与工贸公司所签转让合同,虽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因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了《合同法》实施之日,故该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于建设部房地产司于1994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不是法律,亦非行政法规,故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又因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已基本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故该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②至于摊位使用证问题,由于房产部门根本不予办理,故合同约定的摊位使用权证办理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且该使用证有无,并不影响王某对所购摊位所有权的拥有,王某现已实际行使对摊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权能,且现行法律亦无禁止摊位所有权转让规定,双方转让行为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判决驳回王某诉请。案例索引:海南海口振东区法院(2001)振民初字第667号“王某与某工贸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见《王政诉海南国际中环工贸(集团)公司等案(摊位转让合同、合同效力)》(林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民: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