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灭失后,可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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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在实际交付买受人而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情况下灭失,出卖人请求终止协议履行的,应予支持。标签:房屋买卖|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房屋灭失|过户手续案情简介:2009年,供销社与夏某签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供销社将房屋及土地作价65万元卖给夏某。付款、交房后,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供销社委托鉴定,结论是房屋系危房、夏某遂委托他人拆除该房屋。2011年、供销社以其所售夏某房屋已灭失、不能办理正常的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诉请终止履行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法院认为:①供销社与夏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灭失的,原权利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又无正当理由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夏某拆除了房屋买卖协议标的物房屋,依以上规定,供销社与夏某已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②《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其中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供销社对夏某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义务,但根据以上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夏某不得向供销社请求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理,供销社亦不再承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义务,供销社实际上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判决供销社与夏某房屋买卖协议终止履行。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3号“某供销社与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灭失后的合同处理——重庆五中院判决供销社诉夏良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张娇东、李海霞),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08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