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因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购房人可诉请解约
——购房合同签订后,当事人确因住房限购政策实施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标签:房屋买卖|限购政策|房屋过户|合同变更案情简介:2011年1月底,在北京工作2年的李某通过中介购买王某二手房。李某交纳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后,因北京刚实施的限购政策,其作为外地户籍无法提供连续5年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而不能购房,遂诉请解除合同。王某称再过3年即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合同可延期履行。法院认为:①案涉买卖合同在限购令出台前签订,双方当事人办理过户登记时间亦在合同约定履行期内,不存在一方违约情形,即限购令是导致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唯一原因。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李某即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房屋已交付使用,李某合同目的仍未实现,依《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李某可据此解除合同。②李某虽在北京工作2年,按逻辑推算,再过3年即符合购房条件,但这其实为李某附加了合同范围以外义务和风险:李某需3年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后续3年中,李某须继续在北京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办理过户前,王某仍系产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李某要承担因王某行为而带来的诸如“一房二卖”、抵押、出租等法律风险;房屋在此3年中若出现毁损、灭失,李某对房屋所有权期待利益将会落空等。因此,在李某不同意合同变更情形下,法院不能依职权认定合同变更。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王某返还李某已付房款和定金。案例索引:见《买受人能否解除限购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于蒙,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202/5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