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约而遭遇限购,合同解除后,可追究违约责任
——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其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但其可诉讼请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标签:房屋买卖|继续履行|限购政策|违约责任问题提出:2010年,张某通过中介购买李某二手房并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由于房价上涨,李某多次找借口拖延时间,不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张某丧失了购房资格。张某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处理意见:①为遏制当前部分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相关政策不断升级且陆续出台,实务中因合同订立、履行等遇到阻碍而产生纠纷,法院需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本案中,由于张某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主体资格,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②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张某作为守约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如李某亦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即能实现,故对张某请求合同继续履行主张虽不能支持,但是其主张追究李某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合理诉求,法院应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护。资料索引:见《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401/57: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