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书及售楼处沙盘模型,成为售楼合同组成部分
——售楼书及售楼处沙盘模型展示的绿地具体确定,对购房合同订立及房价确定有决定作用的,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预售广告|沙盘模型案情简介:1999年11月,曾某等与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合同。2002年5月,小区四期高层项目开工。2004年4月,曾某等人以开发公司四期建设项目违背售楼书及售楼处沙盘模型展示的花园绿地环境为由,诉请按房价5%赔偿各自经济损失。法院认为:①曾某等与开发公司所签买卖合同有效。开发公司在其发布的售楼宣传图册及现存售楼处的小区沙盘模型中展示的花园绿地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确定有决定作用,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并约束合同当事方,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②开发公司称售楼处小区沙盘模型中标牌为四期规划用地,且其张挂在售楼处的预售许可证附图中诉争地块未标明“绿地花园”,表明其已告知业主该地块为小区高层项目用地,而曾某等则称沙盘模型中标牌为2002年5月更换,在双方均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该事实应以售楼宣传图册所示为准,开发公司在售楼处张挂的预售许可证附图中东南侧地块未标明用途,故不能认定开发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③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计算,而本案曾某等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的时间为2002年5月1日案涉高层工程正式开工之日,故开发公司关于诉讼时效应从小区三期入住之日起算的主张,不予支持。曾某等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按房价5%比例赔偿,明显过高,应予以调低。判决开发公司按涉案房屋房款总价1.5%赔偿曾某等各原告损失。案例索引:广东深圳福田区法院(200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91—1021号“曾某与某开发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曾桃英、吴学喜等31户业主诉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欺诈)》(李立),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商: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