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民防空工程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应有效
——作为人民防空工程的车位买卖合同有效,但使用权有一定限制,买受人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停车位|合同效力|人民防空|重大误解案情简介:2004年,楼某购买开发公司车库。2009年,楼某以该车库系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为由,依市人防办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售产权或使用权”通知要求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车位款9.8万元、赔偿利息损失3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故楼某依据市人防办通知规定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人民防空法》未明确规定人防工程设施的使用权禁止买卖。省地方法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可见,亦未规定作为人民防空工程的车位使用权禁止买卖。综上,应认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作为人民防空工程的车位使用权的买卖、故案涉合同合法、有效。②作为人民防空工程的车位使用权有一定限制,如发生战争时必须作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如楼某在购买诉争车位使用权时,对该车位系人民防空工程不知情,存在重大误解,可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楼某经法院释明后,未对诉讼请求作出变更,故判决驳回楼某诉请。案例索引: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3959号“楼某与某开发公司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楼高荣诉宁波华泰股份有限公司车位买卖案(人防车位买卖合同)》(郭敬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190)。
